第十三条
有效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报省人民政府划定、公布。
设区的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划定、公布。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标志说明由省人民政府作出,其他级别文物保护单位的标志说明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作出;文物保护单位位于两个以上县(市、区)的,应当在每个县(市、区)作出至少一处标志说明。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