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高水平、专业化、开放共享的产教融合实习实训基地,支持职业学校与企业合作共建实习实训基地。本市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实习岗位,接纳职业学校的学生实习。

职业学校应当健全学生实习实训制度,强化生产性实习实训,根据企业用人需求,科学设置实习实训类课程,及时更新实习实训教学内容。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押金、培训费、管理费等任何形式的实习费用。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