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职业学校与企业可以依法开展以下合作:
(一)共同开展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师资队伍建设、专业规划、课程设置、教材开发、教学设计、教学实施、质量评价等工作,为学生实习实训和就业创业、教师实践和员工培训等提供支持;
(二)合作开展技术改造、产品研发、科技攻关、科技成果推广和转移转化等工作;
(三)合作开展现代学徒制、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工作,建立面向企业真实生产环境的任务式培养模式;
(四)共建实习实训基地、社会培训基地、创新创业基地、科技研发中心、技能鉴定中心等平台;
(五)组织开展技能竞赛、优秀企业文化传承和社会服务等活动;
(六)其他合作方式和内容。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健全校企合作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管理制度。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