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职业学校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配备教师。职业学校可以聘请技能大师、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等高技能人才担任教师。职业学校教师在职称评审、进修培训、课题申请、评奖评优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教师享受同等待遇。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学校教师培养培训制度,组织开展师资培训、研修交流、教学能力竞赛等活动,实施职业学校名师名校长培养计划。

市发展和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动本市国有企业、产教融合型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安排一定比例的岗位接纳职业学校教师实践。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