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与发展普通教育放在同等重要位置,统筹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每年听取和审议职业教育工作情况报告,研究解决职业教育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职业教育发展情况。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职业教育的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技工学校的有关管理工作。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发展和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广电旅游、卫生健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育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等群团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职业教育相关工作,共同推进职业教育发展。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