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职业教育包括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含纳入高等职业学校序列的技师学院)开展的使受教育者具备从事某种职业或者实现职业发展所需职业道德、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技术技能等职业综合素质和行动能力的教育。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