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职业教育促进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教育质量评价体系,组织行业组织、企业和第三方专业机构,每年对职业学校的办学质量和效益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作为调整招生计划和专业的重要依据。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