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移交。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将包含海绵城市建设的工程档案资料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