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立项阶段,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中提出海绵城市建设的目标、措施、主要建设内容、投资估算、社会效益等内容,并对海绵城市设施建设的技术和经济可行性进行全面分析。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