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如下要求保证海绵城市设施工程质量:
(一)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编制海绵城市专篇,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的技术标准;
(二)依法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合理设计和设计变更;
(三)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施工单位;
(四)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定期检查施工进度和质量;
(五)对建设材料、设备进行质量控制,在海绵城市设施施工过程中,采用新型透水材料,提高渗水率,有效控制雨水径流;
(六)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在竣工验收报告中写明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实施情况,对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应当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七)对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海绵城市建设或者管控指标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通过验收,不得交付使用。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