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豁免清单应当符合海绵城市建设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综合考虑项目类型、功能、规模、影响、可行性、安全性、本市降雨条件及水文地质特点等因素。下列建设项目可以纳入豁免清单:
(一)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特殊污染源地区内的项目;
(二)应急抢险、临时建筑、文物保护、保密工程项目;
(三)其他因工程性质、类型、规模、地形等条件制约无法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的项目。
对于纳入豁免清单范围的建设项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立项及规划设计等环节对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不作强制要求。在应建尽建的前提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建设特点因地制宜建设海绵城市设施。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