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戒毒人员的家属和其就医、就业、就学的单位应当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指定的基层组织、实行社区化管理的戒毒康复场所开展社区戒毒工作,帮助戒毒人员戒毒。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