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设立专门区域,配备必要的医疗设施和安保、医务等人员,收治病残吸毒人员;对有严重疾病的戒毒人员应当给予必要的看护和治疗,对患有传染病的戒毒人员应当实行隔离治疗。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不得以经费不足、残疾、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等理由拒绝收治已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戒毒人员。

被依法强制隔离戒毒的戒毒人员系生活不能自理人员的唯一抚养人、扶养人或者赡养人的,公安机关在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同时,应当通知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安置该生活不能自理人员。

戒毒人员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的伙食费用和生理脱毒所需医疗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承担。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