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社区戒毒人员应当履行社区戒毒协议。对违反社区戒毒协议但达不到强制隔离戒毒条件的戒毒人员,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将其变更到实行社区化管理的戒毒康复场所,执行剩余的社区戒毒期限,并将变更执行地等情况及时通报社区戒毒原决定机关。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