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新建建设项目的绿地率未达到规定标准的,由城镇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不足绿地相等面积的地段土地价格二倍的标准,处以罚款。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8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