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擅自占用城镇绿地或者到期未归还、不恢复原状的,由城镇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恢复原状;逾期仍未归还或者不恢复原状的,按照占用面积每平方米每天处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8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