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城镇绿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增设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树木上悬挂物体;

(三)在树旁和绿地内倾倒垃圾、有害液体或者堆放杂物;

(四)擅自在绿地内设置广告;

(五)在绿地内取土、焚烧;

(六)其他损毁绿地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