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城镇绿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增设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二)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树木上悬挂物体;(三)在树旁和绿地内倾倒垃圾、有害液体或者堆放杂物;(四)擅自在绿地内设置广告;(五)在绿地内取土、焚烧;(六)其他损毁绿地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的行为。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8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