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绿化用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绿化用地的,须经城镇绿化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同意,并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确需延长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超过一年。临时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恢复原状。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8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