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镇绿地的性质、用途。确需改变的,应当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8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