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树木,因工程建设、公共设施运行安全需要或者严重影响居住采光、居住安全,确需移植的,应当向城镇绿化主管部门或者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委托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8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