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负责城镇绿地建设的监督检查,协调解决城镇绿地建设中的问题,并对绿地建设给予指导。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