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七条有效城镇绿地按照下列分工负责建设:(一)城镇的公园绿地、道路广场绿地、市政设施绿地,由设区的市、县(市、区)绿化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二)居住区的绿地,由建设单位负责;(三)铁路、公路、机场、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防护绿地,分别由铁路、公路、机场、水利管理单位负责;(四)企业、事业、机关附属绿地由所属单位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由设区的市、县(市、区)、镇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负责。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8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