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筑保护条例/第二章 重点保护建筑第九条有效建筑的所有人、使用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建筑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负责建筑保护的部门提出重点保护建筑认定申请。设区的市、县(市)负责建筑保护的部门接到认定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提出重点保护建筑的具体保护类别,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8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