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建成五十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建筑,可以认定为重点保护建筑:

(一)建筑类型、空间、样式、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等具有建筑艺术特色或者科学研究价值的;

(二)反映本省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时代特征、地域特色的;

(三)在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等;

(四)历史名人故居、旧居;

(五)其他具有历史、科学、文化、教育、艺术价值的。

获得国家级建筑行业优秀奖项,并具备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条件的,可以认定为重点保护建筑。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