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筑保护条例/第二章 重点保护建筑第十条有效设区的市、县(市)负责建筑保护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开展普查,对符合条件的按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重点保护建筑认定。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8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