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保护的宣传。

单位和个人对危害重点保护建筑的行为,有权向负责建筑保护的部门举报。负责建筑保护的部门对危害重点保护建筑的行为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