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筑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负责重点保护建筑的认定、调整、撤销等有关事项的评审,为建筑保护有关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由规划、建筑、文物、历史、文化、法律和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具体组成办法和工作规则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8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