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保护的指导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建筑保护的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自然资源、发展和改革、文化和旅游、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保护相关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