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筑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保护工作的领导,完善保护制度和措施,落实保护责任,并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8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