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拆除未达到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的公共建筑的,对公共建筑管理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