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擅自迁移重点保护建筑的,由设区的市、县(市)负责建筑保护的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该重点保护建筑重置价一倍到三倍的罚款。

擅自拆除重点保护建筑的,由设区的市、县(市)负责建筑保护的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该重点保护建筑重置价三倍到五倍的罚款。

对擅自迁移、拆除重点保护建筑的单位或者个人,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外,设区的市、县(市)负责建筑保护的部门应当给予通报批评。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