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筑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国家工作人员在建筑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8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