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筑保护条例/第二章 重点保护建筑第二十二条有效设区的市、县(市)负责建筑保护的部门应当建立重点保护建筑档案。重点保护建筑档案包括下列内容:(一)历史沿革和价值评价;(二)技术资料;(三)现状及使用情况;(四)权属变化情况;(五)修缮、装饰装修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六)迁移、拆除或者异地重建的测绘、信息记录和相关资料;(七)有关地名典故、名人事迹等资料。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8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