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设区的市、县(市)负责建筑保护的部门应当建立重点保护建筑档案。重点保护建筑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历史沿革和价值评价;

(二)技术资料;

(三)现状及使用情况;

(四)权属变化情况;

(五)修缮、装饰装修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

(六)迁移、拆除或者异地重建的测绘、信息记录和相关资料;

(七)有关地名典故、名人事迹等资料。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8,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