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筑保护条例/第二章 重点保护建筑第二十一条有效重点保护建筑不得擅自迁移、拆除。确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管理等特殊需要,无法实施原址保护的,应当由设区的市、县(市)负责建筑保护的部门提出迁移、拆除或者复建方案,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迁移、拆除和复建重点保护建筑的,应当在实施过程中做好建筑的详细测绘、信息记录和档案资料保存工作,并及时报送负责建筑保护的部门和城建档案工作管理机构。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8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