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筑保护条例/第二章 重点保护建筑第二十条有效重点保护建筑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等应当按照消防技术规范予以完善、疏通;确实无法达到消防技术标准的,设区的市、县(市)负责建筑保护的部门应当会同消防救援机构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8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