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筑保护条例/第二章 重点保护建筑第十九条有效在重点保护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门头牌匾、霓虹灯、泛光照明等外部设施的,应当符合该建筑的具体保护类别要求,不得破坏其空间环境和景观。已设置的户外广告、门头牌匾、霓虹灯、泛光照明等设施不符合重点保护建筑保护类别要求的,应当限期拆除。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8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