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筑保护条例/第二章 重点保护建筑第十七条有效对重点保护建筑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设区的市、县(市)负责建筑保护的部门应当在审批前进行公示,征求社会意见。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8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