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筑保护条例/第二章 重点保护建筑第十六条有效设区的市、县(市)负责建筑保护的部门应当划定重点保护建筑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在重点保护建筑保护范围内,除因保护需要必须建设的附属设施外,不得进行工程建设。在重点保护建筑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不得破坏重点保护建筑原有的环境和风貌,不得影响其正常使用。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8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