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设区的市、县(市)负责建筑保护的部门应当将重点保护建筑的具体保护类别书面告知保护管理责任人,并与其签订责任书,明确其应当承担的保护义务。

重点保护建筑出租的,应当在出租合同中对保护义务的承担作出明确约定;重点保护建筑转让的,应当在转让合同中明示受让人须承担的保护义务。

保护管理责任人变更时,应当到设区的市、县(市)负责建筑保护的部门办理保护管理责任转移手续。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