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预防中小学生溺水若干规定第三条有效教育主管部门负责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联动机制日常工作,履行以下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等职责:(一)建立健全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安全管理制度;(二)指导中小学校做好预防溺水教育、宣传、管理工作,督促中小学校落实预防溺水措施,推动中小学校游泳池和安全应急演练基地建设;(三)出台游泳教育管理规定,开设游泳课程,提高中小学生游泳技能,加强游泳和应急培训;(四)牵头开展预防中小学生溺水督导检查评估。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