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联动机制,定期研究部署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组织开展对危险水域的排查整治,将开展安全教育、中小学校游泳池日常管理等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组织开展预防溺水专项行动,统筹辖区内各类水域的隐患排查整治、巡查管理、开展施救等工作,明确水域负责人,完善安全防护设施、警示标志,配置应急救护设备,在溺水风险较高时段,加强对危险水域的巡查,防止中小学生私自下水游泳、戏水等危险行为,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做好预防中小学生溺水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预防中小学生溺水相关工作,利用广播、流动宣传车等工具,在重点时段循环播放预防溺水安全警示信息。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