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预防中小学生溺水若干规定第十一条有效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中小学校建设游泳场所,或者通过购买服务、校馆合作等方式开展中小学生游泳技能、救生技能等培训。政府投资建设的游泳场所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小学生开放。鼓励社会力量建设游泳、戏水场所,开展多种形式的游泳技能、救生技能等培训。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