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主要交通路口、各类水域周边、人员密集场所等区域,悬挂预防溺水宣传标语、设立宣传板报(墙报)和警示标牌等,并依托各类媒体,讲解预防溺水知识和救援知识,组织开展高频次、全覆盖的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宣传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宣传。鼓励创作、制作、出版和传播预防中小学生溺水的图书、广播电视节目和视频作品等。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