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特种行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因承包、受聘等实际负责特种行业经营的人应当依法履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义务,做好治安防范工作。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