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已经备案的特种行业经营者改建、扩建营业场所,变更名称、地址、布局设施、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停业、转业的,应当在变更事由发生后或者停业、转业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到营业场所所在地的区县或者开发区公安机关变更备案信息。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