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二章 许可与备案第十条已修改受理《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经营场所实地核查后,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