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二章 许可与备案第十一条已修改已经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经营者,改建、扩建营业场所,变更名称、地址、布局设施、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停业、转业的,应当在变更事由发生后或者停业、转业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到营业场所所在地的区县或者开发区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