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区县或者开发区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二)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四)经营场所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

(五)安装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和治安信息报送设备的证明材料;

(六)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