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青木川名镇保护对象包括:

(一)名镇的整体空间格局,包括青木川镇范围的山、水、田、村落等自然和人工环境,青木川镇的空间尺度、街巷肌理、历史风貌等;

(二)魏氏庄园、老街建筑群、辅仁中学早期建筑、瞿家大院建筑群等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

(三)飞凤桥、追梦桥(铁索桥)、辅唐泉、回龙阁,以及古树名木等历史环境要素;

(四)羌族傩艺绝技、羌族服饰技艺、羌绣技艺、核桃馍技艺、地方酿酒技艺等传统技艺,以及辅唐宴食俗、民俗节庆等具有地方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五)其他需要保护的对象。

宁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护对象分类建立青木川名镇保护名录并动态管理,向社会公布。

青木川名镇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古树名木等应当按照保护等级实行分类挂牌保护,并公布保护责任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

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